棗莊學院關于教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作者:管理員 時間:2011-08-30 點擊數:
棗莊學院關于教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發[1981]36號文、山東省人民政府魯政發[1981]74號文、人事部人薪發[1994]11號文、財政部[81]財事字第113號文,結合我院實際制定如下規定:
一、探親假享受范圍
1、凡在我院工作滿1年的正式在編教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既有生父母又有養父母的,應以職工在未能獨立謀生前的大部分時間由撫養其長大的,現在仍保持供養關系的一方為探望對象。
3、《探親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與家屬團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職工。
4、見習期間的教職工不享受探親假待遇。
5、男女雙方都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前往一方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雙方均可享受探親假待遇,并按其各自原來探望父母時往返路費報銷,超過的部分由本人自理。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前往未婚夫(妻)所在地結婚的,路費報銷按上述原則處理。
新婚職工,結婚滿1年的,方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
6、符合探望配偶、父母條件的職工,其配偶與父親或母親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的,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職工,在父(母)去世時,未婚職工在當年、已婚職工在規定的4年內,還沒有按規定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回去料理父(母)喪事時,可按探親假處理,但不另給喪假。不符合探望父母待遇的,或雖符合但已按規定享受過探親假的,需回去料理父(母)喪事的,按喪假或事假的規定辦理。
二、 探親假期
1、符合《探親規定》條件的教職工,應該利用寒假、暑假的假期探親。
2、教職工探望配偶的,原則上每年探親一次。
3、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一次。
4、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4年一次。
5、已婚職工與父母、配偶分居三地,符合探望父母和配偶兩種待遇的,在探望配偶當年又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按規定報銷。
三、 探親路費
1、教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2、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職工本人崗位(技術等級)工資與薪級工資之和為計算基數,在30%以內的,由教職工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3、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50周歲以上并邊疆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4、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可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5、乘長途公共汽車或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
6、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教職工自理。
7、職工探親按直線車、船費計算報銷,因繞道多開支的車、船等費用由教職工本人自理。
四、探親路費審批、報銷手續
符合《探親規定》條件的教職工,探親期間的往返路費,由系(部、處)主任簽字,報人事處審批,計劃財務處報銷。
五、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